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校友总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校友总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加强同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推动学术和各方面的交流,促进母校的发展。
第三条 本会是群众性团体,由成都纺织高等专科海内外校友自愿组合而成。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内。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弘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学风,鼓励校友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成就,树立榜样,激励在校学生奋发向上。
第六条 促进海内外校友帮助母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条 加强海内外校友会组织之间的联系、沟通,促进信息和资源的交流。
第八条 编辑出版《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校友通讯》。
第九条 联络校友为推动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推动母校与地方之间开展广泛的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校友:
(一)凡曾在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国立中央技艺专科学校、成都纺织工业学校、成都纺织专科学校)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成人教育学生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二)凡曾在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范围同上)任职任教者,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教职员工。
第十一条 校友入会程序:凡属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校友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经与校友总会或当地校友组织取得联系登记入会,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接受团体会员,海内外各地校友组织与总会联系,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海内外各地校友组织加入本会后即成为本会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是校友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对其本地校友开展工作,并接受总会的指导。分会的设立及换届选举结果应向总会申报、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凡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推举和被推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实行监督。
(三)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意见。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
凡本会会员,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和母校的工作,支持、参加本会和母校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积极向《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校友通讯》投稿。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推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的执行机构。其基本职责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问题,商定下届理事会改选事宜。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一般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产生常务理事20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组织开展理事会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推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推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校友总会秘书处(设在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办公室),校友总会秘书处职责是:
(一)负责校友总会各项经常性事务工作。
(二)保持与海内外校友分会的经常联系。
(三)协助接待海内外校友的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四)组织编辑、出版《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校友通讯》等刊物、资料。
(五)完成校友总会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条 海内外各地区可视情况设立校友分会,总会同各地校友分会在工作上加强联系,相互协商,必要时可予以指导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学校每年拨给一定经费。
(二)海内外校友和有关方面的资助或捐赠。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组织学术交流、联谊等活动费用。
(二)编辑出版《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校友通讯》等刊物费用。
(三)接待校友费用。
(四)日常办公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委托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处代管,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友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