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勤范围
1.凡在我校就读的各类学生,均属考勤对象。
2.从每学期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开始直到学期结束为止,均属考勤时间。
3.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或校系、班级要求参加的课程学习及其它各项活动。上课、考试(考查)、自习、实验、实习、设计(论文)、形势教育、早操、公益劳动、集会等都必须按制度进行考勤。
二.考勤方法
(一)课堂学习考勤
各班级要指定一位认真负责、秉公办事的班干部担任考勤员,全面负责上课、早晚自习、实验、实习等课堂学习考勤工作。课堂考勤结果当堂上交任课教师,并记载于本班学生考勤表上及时公布。
(二)学生活动考勤(含公益劳动):
凡要求学生参加的集会等一切活动均由班长负责考勤,并做到每次活动前后向活动主持人报告班级出勤人数。同时将缺勤情况交班考勤员登记公布。
(三)考试(考查)期间,由监考教师直接进行考核。考勤结果当堂交教务处,学生请假事假,无论时间长短,一律由分管校长审批。否则作旷考处理。
(四)每周的班级考勤情况由考勤员按时汇总,经辅导员签字后,每周五报各系办公室。考勤所记录的出勤情况将作为评定学生德育成绩、班级管理奖和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三.请假程序及要求
(一)病假:
1.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本校卫生所或经本校卫生所审定为有效的其它县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2.病假审批权限:
病假在三天之内的由辅导员审批,五天内由系总支审批,七天内由学生处审批,超过七天的由分管校长审批。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病假在七天之内由带队老师审批,超过七天要向学校报告,由分管校长审批。
(二)事假: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若遇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等特殊情况,须凭电报、信件等证明方能请事假。
2.学生请事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离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3.事假审批权限:
事假在一天之内由辅导员审批,三天内由系总支审批,五天内由学生处审批;五天以上由分管校长审批。
(三)公假:
1.学生因公(如出席上级机关要求参加的会议,执行校、系安排的工作任务等)不能上课的,必须凭通知或有关部门的证明到学生处审批后,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2.学生公假,一学时内由学生处审批;超过一学时的由分管校长审批。
四、请假、续假和销假要求
(一)学生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条,将请假事由、天数填写清楚,然后再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教学(活动)场地或学校。请假单应当即交班级考勤员处留存备查。
(二)学生请事假经批准休息或离校后,遇特殊情况又不能按时上课或返校,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并在事后向审批部门及时做出充分的情况说明,说明时应出示有关证明,经认可后,续假方为有效,否则续假无效,超假时间作旷课处理。
(三)当请假期结束后,应先取回假条到审批准假处销假,销假后的假条交班级考勤员处留存,备查。
五、缺勤时间的计算与处理
(一)无故迟到、早退在十五分钟内达三次者按旷一节计算。迟到、早退超过十五分钟作旷课一节计算。累计六学时为一天。
(二)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过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经教育不改又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旷课受过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不改又累计旷课超过2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