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建良好的校园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所有在校生在校园内外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必须坚持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与严肃的纪律处分相结合,惩处违纪行为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相结合,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其性质和过错程度较轻的给予口头批评和通报批评,其性质和过错程度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自宣布处分之日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可解除留校察看;若经教育不改,开除学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一周内离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认错态度特别好,积极采取措施弥补错误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得到受损害者的谅解的。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线索等,为及时、准确地查清事实真相和妥善处理违纪问题有重大帮助的。
(三)、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分:
(一)、态度恶劣,拒不认错的。
(二)、采取订立攻守同盟、串通作假等手段隐瞒所犯错误和逃避纪律处分的。
(三)、阻止证人作证,采取其他手段阻碍调查或者对举报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在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犯同类型严重违纪错误的。
(五)、故意严重违纪的。
(六)、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共同违纪的,按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作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学校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学生管理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章 违纪与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依法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受到治安拘留、拘役、劳动教养、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治安警告处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根据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收集、制作、复制、传播违反宪法或淫秽内容的文字、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大小字报或各种宣传品散布不良信息,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和恶意破坏、修改他人计算机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进行集会、游行、结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未经批准,组织不正当集会和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或与其宗旨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组织者,视情节、性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按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批准进行游行、示威活动,对于组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于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邀约他人聚众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校园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打麻将,一经发现,除没收麻将外,对参与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除承担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邀约、煽动或主动挑起打架斗殴者,根据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纠集校外人员来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后以“私了”名义索要财物等,给予为首者留校察看处分,其余参与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中使用器械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动手者或虽未动手但在一旁助长声势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三人以上为一方的打架斗殴中,给予为首者留校察看处分,给予主要参与者记过处分,给予其余参与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酒后肇事、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九)由争辩到打架斗殴过程中,最先动手、动械打人者,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以“交朋友”等名义无理纠缠、骚扰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偷窃、诈骗、冒领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或诈骗财物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偷窃或诈骗财物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偷窃或诈骗财物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虽未盗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盗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窝脏、销脏或明知是脏物而购买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冒领他人钱物,除退回冒领钱物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偷窃试卷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损坏公物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物,除给予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者,承担经济赔偿,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物、图书或他人财物者,根据损坏程度,除承担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内公共场所有违反相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私藏管制刀具和用于斗殴的器具者,除收缴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教室、宿舍、食堂、会场、运动场或校内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物品、焚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散布谣言,慌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校内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擅自撕毁布告、墙报、标语,或在宿舍、教学楼、阅览室等公共区域乱涂乱画、乱张贴,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楼道内倒水、倒垃圾;或从教室、宿舍等向外泼水、扔垃圾等,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在休息时间喧哗打闹、吹弹乐器、高声播放音乐、收看电视、玩游戏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留宿异性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私拉乱接电线,不按学校规定违章存放和使用违规电器者,除没收器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违章用电、点蜡烛等引起火险火灾,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除承担法律责任外,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凡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阻碍学校管理人员(包括学生干部)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存在下列违纪违规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故不假晚归;擅自不假外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以欺骗手段办理证件等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故意侮辱、诽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参加邪教、非法组织、非法传销,或在校内组织、参与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持有、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国家和学校组织的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进行作弊者,学校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性质、后果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性质、后果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或各项活动(包括自习、晚点名、会议和集体活动等),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过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经教育不改又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旷课受过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不改又累计旷课超过2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进行经营性活动,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强迫他人购买或使用欺骗手段牟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不能参加本年度和上年度一切评优和评奖、助学金活动。
(二)终止已获得的各种奖、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学生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可由学生所在系党政研究,草拟处分文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发文,同时送学生处备案。
(二)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送学生处审核或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发文。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送学生处审核或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发文。
(四)跨系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纪调查、处分程序:
(一)治安、保卫方面的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协助;考试违纪、作弊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协助;其他事件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跨系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调查。
(二)调查结果和相关材料转交学生处。学生处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让其写出书面检查,进一步核实收集材料,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研究提出处分意见,按处分权限审批处理。
(三)学校发文公布对违纪学生的处分。
(四)将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按留置签收或邮寄签收或媒体公告等三种方式有效送达本人。
(五)处分决定进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学生管理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除学生本人一份外,所在系、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财务处各一份,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确有违纪行为,人证、物证确凿,事实清楚,本人拒不承认的,学校可依据事实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时,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违纪学生如果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查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复查决定;违纪学生如对决定仍有异议,可在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指送达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留置签收(其父母或亲属签收,父母或亲属不愿或无法签收的由相关证明人签收证明);
(三)邮寄签收;
(四)公告(通过媒体发出公告)。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本条例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