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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2014年07月24日 09:40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政策,特制定《成都纺专服装学院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奖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学院会将评定结果存档。

第二章奖励标准、名额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服装学院奖助学金名额由学校资助部门分配。

第六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各学期德育成绩85分以上;

(四)成绩优秀,无补考科目,在校期间获得过一等奖学金;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过单项荣誉奖励者优先。

第七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禁止条件:

(一)评定依据区间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受到法律制裁或校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评定依据区间违反学院规定,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八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影响校内各项奖学金的申请和获得。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至今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学年德育成绩76分以上;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科目,上学年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名;

(五)按照《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至今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学年德育成绩76分以上;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按照《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学院组织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资助委员会

1、成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班专兼职辅导员为成员,总体规划和指导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2、学院国家奖助学金专项负责人,由书记在专职辅导员中指定一人负责。

3、各班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本班辅导员任组长,本班学生代表人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存档。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经学院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补贴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诉项目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一)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认定: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生每月基本生活费在350元以下(不含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工或无固定工作;

2、因家中突然变故导致收入减少;

3、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学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保障,学生每月基本生活费在300元以下(不含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父母双方下岗失业(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很困难的;

3、家在边远贫困地区并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减少的;

(三)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认定:家庭经济收入不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生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250元以下(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资助的;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以救济为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家庭突发性变故造成家人及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

4、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

6、原本家庭经济困难的基础上又遭受巨大自然灾害的(提供贫困证明、受灾证明)。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1、购买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的;

3、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经常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或经常宴请同学的;

6、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务的;

7、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的;

8、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9、违反校纪校规,上一学期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10、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学院每学年第一学期定期开展困难生认定工作。在选定推荐学生后,还会对推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上报学校收回资助资金。学生需如实提供家庭情况,作为评选依据的家庭情况调查表盖章年份必须是当年,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告知学院,学院将酌情考虑。

第五章奖励和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年以上的学习成绩单。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年以上的学习成绩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提出申请,交辅导员,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成员进行评议,并向全班学生公示,提出推荐意见;

2、辅导员将本班学生推荐材料报送学院资助委员会,资助委员会审核后,在学院公示栏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公示期内如有学生有异议,按学院异议流程规定处理,如无异议,统一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资助名单统一由学生处资助管理科报送财务处,待主管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学校后,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发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

第七章国家奖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相关资料前,评审通过的名单将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条对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院资助管理委员会将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办法规定的,学院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分摊,评定小组及受助人需受学院、班级、广大同学以及家长的监督,确保奖助学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考核。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结束后,学院需将相关资料存档保存,班级评议情况进行汇总制作电子表格。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院奖助贷负责老师,经审核属实,学院将取消该生获助资格,并报学生处资助管理部门,追回该生获得的资助金:

1、获得资助后有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档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服装学院负责解释。

服装学院

2014年7月

上一条: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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