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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4年07月24日 09:49  点击:[]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大力弘扬和培养“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认真学习和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积极主动关心学业完成情况;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持《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

(一)、专科(高职)基本学制为三年。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可根据本人情况,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完成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可以提前或滞后毕业。

(二)、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短不少于二年。

(三)、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超过五年。

(四)、学生在校有效学籍时间不超过六年(在校学生应征入伍除外)。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习指导制。学校成立学生学习指导工作委员会,各系成立相应的学生学习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并根据各专业的学分制指导性培养方案指导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选课和选择专业方向。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自觉、主动、积极的修读相关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验、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等,以下统称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选课和课程登记制。学生每学期应根据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和个人情况,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选课,选课确认后履行课程登记。课程登记完成后取得该课程修读资格。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已登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取得课程修读资格的学生,修读完所选课程后,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考核有正考、补考和重修考试。课程正考不及格者,可以参加规定时间内的补考,补考不合格和旷考者必须参加重修。学生重修必须按规定办理重修登记手续,登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课程学习和考核,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再重修。考核的成绩、学分及补考、重修等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成绩单要标明补考、重修及重修次数字样,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已取学分课程(即已修读合格课程)的重修,其重修考核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缓考申请应在课程考核前办理,缓考申请获准后方有效。考试开始后提出的申请一律无效。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主动向系(部)、教务处咨询重修或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部门办理重修或缓考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不请假或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旷课累计学时达到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计零分。对旷课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课程自修。学业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其已进行课程登记的课程,经批准可以通过自修形式修读。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但必须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 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参加课内实验并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在保证学好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及相关基础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同时根据《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考核违规认定和处理办法》,视其违规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的成绩评定后,若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通过课程所在系(部)或教务处查询。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准许学生在一定条件下转专业。符合以下情况的学生,可在一年级、二年级上学期向所在系提出转专业申请:

1、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和本校医院鉴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学生转专业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方有效。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方向。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四)应予退学;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原则上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年,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休学累计时间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或者继续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节 学业警示、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业完成情况不好的学生实行学业警示。

第三十六条 学业达到下列情况者,应予降级:

(一)第一学年末已获得学分尚未达到毕业要求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二)第二学年末已获得学分尚未达到毕业要求总学分的的二分之一;

(三)第三学年末已获得学分尚未达到毕业要求总学分的七分之六;

(四)第四学年末已获得学分尚未达到毕业要求总学分的七分之六。

降级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本人申请退学除外)。

校长会议决定应予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有效送交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在一周之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五年以下,不含五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离校后三个月至一年半时间内可回学校办理不合格课程的重修手续,重修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生在校累计学习时间达到五年,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仍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或德育鉴定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此类结业证不得换发毕业证。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者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仍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修读的学生,学校只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的学生,如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四川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会、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学生食堂民主管理委员会等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行为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

学生应主动学法守法。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室、寝室、图书馆、实验实习地、运动场、食堂等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服从管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拓展综合素质,有益身心健康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指导和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注意自身安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合理使用计算机网络,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沉溺于网络。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计划统一安排学生的住宿,执行统一的作息时间。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服从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第六十条 学校及学校相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身体素质及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和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和学生集体的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金和奖励学分等。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学生集体,学校将推荐参加省和国家有关组织和部门的评优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表彰和奖励的类别分为:

(一) 个人奖:优秀团员、优秀学生、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社团干部、一专多能标兵、一专多能能手等。

(二) 集体奖:“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班集体、党的理论学习先进小组、优秀社团等。

(三)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单项荣誉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学金等,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奖学金。

第二节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四条 批评教育分为:口头批评和通报批评

第六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送达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送达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学生管理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学生,对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其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校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一条: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下一条:服装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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